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是一个以防止影响国际社会的事件为主要宗旨的组织,其通过各种机制,以大屠杀为参照点。在联合国系统内,安全理事会是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因此,安理会力求巩固拥有否决权和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成员的代表性。目前,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为法国、英国、俄罗斯、美国和中国。在这方面,《联合国宪章》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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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应由联合国十五个成员组成。 中华民国,法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大会应选出另外十个联合国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首先应特别注意联合国会员国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对联合国安理会的贡献。本组织的其他目的,以及公平的地域分配。
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安全理事会成员数由十一增至十五后举行的第一次非常任理事国选举中,四个新增成员中的两个任期一年。卸任成员不得连任。安全理事会每个成员应有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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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联合国迅速采取有效行动,其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安全理事会,并认识到安全理事会在行使职能时代表其行事这使他承担了责任。
安全理事会在履行这些职能时,应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进行工作。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和第十二章规定了授予安全理事会执行上述职能的权力。
安全理事会将把年度报告以及必要时的特别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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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会员国同意根据本宪章接受并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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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建立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同时将世界的人力和经济资源转移到军备上,应尽可能少地进行,安全理事会将在军事参谋团的协助下负责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定计划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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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性事项的决定,须经九个成员的赞成票通过。安全理事会关于所有其他事项的决定,须经九个成员的赞成票通过,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但根据第六章和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出的决定,争端一方应当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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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的组织应使其能够持续运作。为此,安全理事会每个会员国应始终在组织总部派驻代表。安全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会议,每个会员国如愿意,可派其政府成员或其他特别指定的代表出席会议。安全理事会可在其认为最有利于其工作的组织总部以外的任何地点举行会议。
危象29
安全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危象30
安全理事会应发布自己的条例,以确立选举主席的方法。
危象31
如果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认为安理会会员国的利益受到特殊影响,则可以参加该决议案而无表决权。
危象32
在安全理事会没有席位的联合国会员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会员国,如果它是安全理事会正在考虑的有争议的当事方,将被邀请参加而无表决权。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讨论。 安全理事会应为非联合国会员国建立其认为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