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组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负责编写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报告的联合国机构,并反过来表示支持在其职权范围内协调大会的工作,以及协调联合国开发的资金,机构和方案。 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内部机构之一,它的产生是由于《旧金山宪章》或《联合国宪章》的签署。

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宪章》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61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的联合国五十四名成员组成。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每年应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十八名理事,任期三年。 即将卸任的成员将有资格获得下一任期。 在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成员数目后举行的第一次选举已经从XNUMX上升到XNUMX,除了当选更换九名成员的任期在该年年底到期的成员,将选举另外XNUMX名成员。 这样的当选一年后和两个其他九名成员经过几年将到期,按照大会颁布的规定,这XNUMX其他成员九个任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成员应有一名代表。

第62条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就具有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性质的国际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或发起研究和报告,并就此事项向大会,会员国提出建议联合国及有关专门机构。 

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提出建议,以促进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以及此类权利和自由的效力。 

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根据本组织规定的规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第63条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与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任何专门组织缔结协定,以这些协定为基础确定与该组织建立联系的条件。 此类协议须经大会批准。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通过与专门机构协商并向其提出建议,以及向大会和联合国会员国提出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第64条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采取适当措施,从专门机构获得定期报告。 它还可以与联合国会员国和专门机构作出安排,以获取有关为执行其自身建议以及大会就安理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将其对上述报告的意见通知大会。 

第65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向安全理事会提供信息,并应提供其要求的协助。

第66条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与执行大会建议有关的职能。

2.经社理事会可经大会批准,提供联合国会员国和专门机构要求的服务。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其他部分规定的或大会指定的其他职能。

第67条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理事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多数成员作出。

第68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社会秩序和促进人权委员会,以及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其他委员会。

第69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邀请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参加该会员国特别关心的任何事项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第70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作出安排,使专门机构的代表参加表决,并参加其设立的委员会的审议,但无表决权,并由其本国代表参加这些机构的审议。  

第71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作出适当安排,与在理事会职权范围内处理事务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 经与联合国各会员国协商后,可与国际组织和(如适用)与国家组织作出这种安排。  

第72条 

1.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条例,并确定选举主席的方法。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在必要时根据其条例开会,其中将包括应其多数成员的要求召开会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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