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系统最重要的司法机关,其规约于1945年作为《旧金山宪章》(又称《联合国宪章》)的附件获得通过。国际法院延续了常设国际法院的工作,以监督国际司法机构的运作,同时也是为了表彰常设国际法院的卓越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讲,《联合国宪章》规定:
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它按照所附规约行使职权,该规约以常设国际法院规约为基础,是本宪章的组成部分。
第九十三条93.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事实上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 1.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根据大会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确定的条件,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第九十四条94.联合国每一会员国承诺在其参加的所有诉讼中遵守国际法院的决定。 1.如果争端当事方之一不遵守法院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另一当事方可以向安全理事会提出上诉,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与安全理事会一道提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的对象。
第九十五条本宪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达成的协议,将分歧付诸其他法庭。
第九十六条96.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要求国际法院就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1.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得到大会授权,也可以要求法院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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