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 凡尔赛和约 试图促进建立刑事法院来审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但没有实现。 后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胜利大国决定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以审判那些在著名的大屠杀中负有责任的人。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就像 国际远东军事法庭 起诉和起诉那些对日本战争罪行负责的人。

两个法院都具有临时性质。 在1990年代,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但是,两者都是临时的,这就是为什么国际社会需要存在一个常设刑事法院来起诉定义明确的国际罪行的原因,因此在罗马举行的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上也是如此。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获得批准,这是第一个起诉国际罪行的常设法院,而该法院是根据《 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强调的动机包括:

“回顾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对应对国际罪行负责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

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各国应避免诉诸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不相容的方式威胁或使用武力为了联合国的目的,

在这方面强调,不应将本规约中的任何内容理解为授权缔约国干预武装冲突局势或另一国的内政,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并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决定建立一个具有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是独立的,并与对联合国最严重罪行具有管辖权的联合国系统有联系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意义,

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将补充国家刑事管辖权»

同样,《规约》第一条规定如下:

“据此设立了一个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法院将是一个常设机构,将有权根据本规约对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最严重罪行对人行使管辖权,并将对国家刑事管辖权具有补充性。 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应以本规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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