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或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或也称为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司法和国际机构,于1899年通过海牙和平会议成立,总部设在同名城市。 它是由国家支配的法院,因此它们可以提交国际协定引起的冲突,但是,它可以解决国家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冲突。 因此,《和平解决国际冲突公约》第15条规定:“国际仲裁的目的是由国家间任命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因此,《公约》第20条规定:“为了便利无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国际争端立即诉诸仲裁,签署国承诺组织一个常设仲裁法院,除非当事各方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公约中记录的程序规则,随时可以访问并正常运作”,并且相应地,第21条认为:“常设法院将有权处理所有仲裁案件,除非双方之间没有就建立特别管辖权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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