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国际法院

1919年《凡尔赛和平条约》在其第14条中规定:“理事会负责为常设国际法院准备项目,并将其提交给社会成员。 法院将理解当事各方提出的所有国际性争端。 它还将就理事会向议会提出的任何分歧或任何其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这将导致设立常设法院。常设法院在经过某些程序后于1921年生效,但是该法院常设国际法院于1922年开始运作。常设国际法院的贡献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从具有国际性质的法院的常设事实到对国际条约的解释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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