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官的公正与独立

国际司法基于国际法庭和法院规约中普遍包含的一系列原则和规范。 这些原则中的某些原则对于行使国际法官和仲裁员的职能至关重要,特别是那些与所选人员行使司法职能所需的素质有关的原则。

法官通常必须具有扎实的背景,能够代表世界法律体系; 毋庸置疑的道德条件,国家法官通常要求的道德条件相同,同时又是“独立”和“公正”两个不同但互补的概念,总之使法官的决定适应法律并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被采用或外部条件。 仲裁庭最近指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是“保护当事方,使仲裁员不受与案情有关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根据皇家学院字典(DRAE),独立性是指“自治”。 另外,有人说“不承认外界干预就支持自己的权利或意见”。 就DRAE本身而言,公正性的意思是“缺乏针对或反对某人或某物的预先设计或预防,这可以判断或以正当态度进行。” 但是,这些概念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定义。 主观观点可能会改变表达的含义和范围。 在ICSID框架内的Phillips /委内瑞拉康菲案(5年2014月XNUMX日判决)中,在ICSID框架内成立的仲裁庭指出:“公正意味着没有对任何一方的偏见或倾向。 独立的特点是没有外部控制”。

一般而言,国际法庭和法院的规约载有关于公正和独立的规定,作为法官或仲裁员行使其包括其职能的职能的条件。 例如,在《国际法院规约》中,第2条规定:“法院将是由享有较高道德风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选出的独立治安法官机构……。行使各自国家的最高司法职能,或者他们是在国际法事务上具有公认能力的法学家”。 而且,《规约》第20条明确规定:“法院的每个成员在担任该职务之前,将在公开会议上郑重宣布,他们将以一切公正和良知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力。” 一般而言,《美国人权公约》(第21条)或《罗马规约》等其他案文也确立了相同的条件,其中规定了治安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

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这不容易确定,这可能构成取消资格的原因,也是法官为自己辩解或克制自己的理由。 在海牙法院,法官具有缔约国国籍这一事实与法院实践中所见的这些原则并不矛盾。 此外,当一国在其当事方的程序中没有国籍法官时,并且为了平衡该程序,如法院规则所述,该国可以任命一名法官 特设 他的国籍,甚至他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例如圭亚那在3年1899月XNUMX日的仲裁裁决中任命了希拉里·查尔斯沃思为澳大利亚国籍,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持公正和独立的地位。 国家或指定国籍的法官 特设 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一定采取与缔约国相同的立场。 在某些情况下,常任法官或法官 特设 他们甚至采取了其国籍国或任命他们的人以外的职位。

但是,法院有时会提高法官的国籍以及国籍国与当事方之一的关系,特别是在尼加拉瓜和反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件中,在主管法院宣布自己成立之后,各国没有参加案情阶段,这不仅是因为它坚持认为它没有管辖权来审理该案,而且还因为它怀疑某些国籍来自“国家”的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来自尼加拉瓜的朋友。

然后,法院和一些法官对缔约国对争端的这种态度感到遗憾。 例如,拉赫斯法官在其1984年裁决所附的《个人意见》中说,各国应确保“将充分阐明案件的事实,适当界定其法律报告,并且不会遭受任何不公正或不公正待遇。任何。 诚然,法官可以代表不同的法律流派,对法律和正义有不同的看法,并受到相反意识形态的启发或采取分歧的观点。 《规约》规定的多样性是一个现实,这使他们由于个性,观念和培训而彼此区分开。 但是,无论他们所宣称的意识形态是什么,法官都必须掌握事实,然后以最大的诚实度实施法律。 法官是有缺点和局限性的人,但他们必须努力权衡他们,以表现自己的职责。”

法官在接受职务时做出的承诺首先应该是更高的承诺,即正义。 他们的承诺是适用法律,考虑法律,解释法律。 尽管建立了两个条件:公正和独立,但要行使职位,我们必须接受对规则的解释或对事实的核实是一种个人的智力活动,可能会受到人类典型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视野,感觉上使用更宽泛的术语可能会促使法官或裁判员在某种情况下或与规则的解释有关地采取某种立场,尽管这种立场当然永远不会可以将法官或仲裁员必须对规范做出的法律解释与其他法律分开。 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立场或法律以外的任何性质,都无法克服法官对司法的崇高承诺。

有人断言,这些规范是不确定的,可以接受解释,这种解释意味着“主观评价”,这种立场不能意味着法官偏离了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不能表示他或她从事与他们的行为相反的行为。给予正义的道德承诺。 法官甚至可能试图找到一种解决方案,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更接近于法律的公平适用,而不是正义。 当然,如我们所言,没有基础或基于主观标准的解释与规范的含义相反,就会将问题置于不同的空间。

法院对法律和事实进行审查,其成员或法官在没有任何偏见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和辩论,尽管法院结构中基本的法律多样性可能在两者之间造成差异。 决定是法官之间进行审议的产物。 它们反映了整体视野,但这并不妨碍不认同这一观点的法官对判决施加个人或异议意见,这些立场不能被解释为与公正和独立原则背道而驰。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最有代表性的司法机构,它反对对抗甚至使用武力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对它们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毫无根据的怀疑削弱了普遍司法制度。

VíctorRodríguezCedeño在El Nacional上发表的文章,请参见此处的文章。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将不会被发表。 必填字段标有 *